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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调查人及近亲属对上一级监察委复查结果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2018-04-15 监察法释义 监察践悟

来源自监察法释义,延伸阅读来源自中国纪检监察报: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方式推进监察工作


先上图



          监察法第六十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该机关申诉:

  (一)留置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的;

  (二)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的;

  (三)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而不解除的;

  (四)贪污、挪用、私分、调换以及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受理申诉的监察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属实的,及时予以纠正。


需要注意的是,监察机关不是行政机关,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于上一级监察机关复查结果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延伸阅读

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方式推进监察工作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2018-04-15 10:23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对于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确立了监察委员会的宪法法律地位。监察机关依法而生,更要依法而行,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监察工作。

  切实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依法监察提供根本保证。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原则。河北省委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切实负起主责,进一步明确须经省委研究决策的重要事项和程序,建立定期分析研判政治生态状况、听取重大案件情况报告制度等,推动党的领导具体化、制度化。各级党委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对监察工作坚持既“领”又“导”,对重要情况及时研判、重大问题主动研究、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事项严格督办。

  切实强化法治观念,全面有效履行监察职责。按照“六类人员”划分,河北省监察对象较改革前大幅增加,必须全面监督,防止出现盲区、脱节。特别是要充分发挥好市县级监察机关作用,依法有效赋予派驻机构、乡镇纪委部分监察职能,强化对基层干部、公职人员的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监察机关既要负责日常监督,调查违纪违法犯罪行为,又要开展严肃的思想政治工作,强化理想信念宗旨教育,将监督、调查、处置与纪委的监督、执纪、问责衔接起来、贯通起来,用好纪律和法律两个利器,深化运用“四种形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严格执行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坚持法定标准,严格落实重要事项集体决策、请示报告制度,决不允许擅自扩大调查范围、使用调查措施。严把事实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切实增强监督合力,建立依法监察长效机制。各级党委首先要负起责任,寓监督于领导之中,既要注意选好配强监委领导班子,又要严格对重要事项、关键环节的把关和监督。同时,要支持和推动人大对监委实施有效监督,完善司法机关与监察机关相互协调、相互制约机制,积极发挥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作用。全省各级纪委监委要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自己,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监督上严之又严,强化内控机制,严防“灯下黑”,打造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干部队伍。(河北省委书记 王东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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